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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指南

2021-06-30 01: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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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智能手机、无线网络的日益发展成熟,“互联网+”背景之下,许多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网约车就是其中之一。

  

网约车的出现,提供了接送到家的周到服务,解决了传统的打车难问题,给乘客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出台,网约车也逐渐确立了合法地位,正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不过,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在交通事故理赔方面,网约车出车祸,约车平台应该担责吗?私家车用来进行网约车运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此类问题在网约车交通事故理赔中常常引发较大的纠纷,。

  

网约顺风车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兴起后,不少私家车主注册成为顺风车,在去往某一目的地时寻找顺路乘客合乘,以此来分担成本。但是,顺风车在遭遇交通事故需要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时,顺风车的使用性质问题往往会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2016年10月,范某华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范某雅和杨某红)与宛某亮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上海市金山区发生碰撞,导致范某华、范某雅和杨某红三人受伤,后杨某红因抢救无效死亡。另据调查,事故发生时,宛某亮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在顺风车回程途中。

  

:范某华与宛某亮负事故同等责任、范某雅、杨某红无责任。

  

随后,,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宛某亮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929元;平保庐江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类案件中,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通常会认为,私家车主开顺风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车辆具有了营运性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款意味着,车辆使用性质如果由家用变成营运并且未告知保险公司,那么就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宛某亮所从事的顺风车是否具有营运性质,如果能够认定,那么平保庐江公司就可以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常见的网约车类型有网约专车、网约快车、网约出租车及网约顺风车,均有不同的运营模式。本案中宛某亮所驾顺风车的运营模式为,在有既定行车路线的前提下,通过网约车平台抢单,收取一定费用。

  

而营运应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乘客指定或选择目的地或路线,且应具有比较固定的频率或在一定的期间内持续。本案中,宛某亮从事的顺风车活动不具备类似特点。

  

一方面,行程是顺风车提供一方事先确定而非乘客确定;另一方面,顺风车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一种成本的分担,其价格远低于同等路线和里程情况下的出租车价格。

  

据此,,本案中第一被告宛某亮驾驶车辆在既定路线的基础上搭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分担成本的顺风车运营模式不应认定为从事营运性活动,因此平保庐江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职业网约车司机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在网约车交通事故类诉讼中,职业网约车司机出现事故,往往被认定为从事营运性活动,在保险期间内,车主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理赔?

  

2016年9月15日18时20分,赵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郑州市科学大道与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付某某受伤,后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某与付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另外,据调查,赵某某称自己是职业网约车(易到)司机,事发时,乘客通过网约软件搭乘赵某某车辆,事故当天赵某某的车辆分别于17时44分、16时56分接到了两笔网约车订单。

  

在此案中,赵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平保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的商业保险。

  

不过,在赵某某申请向平保郑州公司理赔时,该公司认为赵某某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因而拒绝赔偿。

  

据了解,车辆保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另一种则是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和盗抢险等等。 

  

所以,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仲裁或诉讼费用、间接损失等免赔情况外,保险公司都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在这一案件中,:原告赵某某的车在被告平保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平保郑州公司是否应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进行赔偿。

  

,原告赵某某使用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时,原告接受网上出行软件平台的指派运送乘客从事运营活动,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且原告亦未告知被告。

  

最终,,但不需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网约车正式取得了合法地位。

  

该《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约车平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应承担相关责任。

  

2015年9月3日,黄某晨由网名为“小倪”的人下单,通过畅行公司提供的“嘀嗒拼车”平台合乘由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在上海市闵行区因违反信号灯通行,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以及姜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包括黄某晨在内的相关人员受伤。

  

随后,黄某晨将张某、张某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行公司)、。

  

,张某驾驶的小客车于事发期间在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乘客)等险种。

  

畅行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作为保险人的中意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

  

在这一案件中,。

  

在此案中,张某认为,自己与畅行公司提供的“嘀嗒拼车”平台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所以畅行公司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从侵权角度,畅行公司于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但畅行公司系黄某晨乘坐张某车辆的平台,作为车主(驾驶员)和乘客之间乘车信息的提供者,其主要义务为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资格、所提供车辆的安全合格性,并一定程度上对车辆具有监督管理之责。畅行公司在向车主(驾驶员)提供或发布信息时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有偿提供,具有盈利性质。同时,从乘客和车主的角度,基于对畅行公司在网上公布的其与中意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险保单”的安全保障的信赖,选择了该平台。鉴于此,畅行公司对张某不能赔偿的部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就畅行公司投保的中意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照畅行公司与中意保险公司提供的合乘合同中关于责任分配的约定,在出行过程中,若因车主故意或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平台及保险人不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依照双方保单中的特别约定,,而本案中,张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中意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实习记者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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